当庭涂改证据,罚款1000元!
- 来源:光明网
- 时间:2023-08-28 16:24:04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某当庭涂改对方证据原件,存在恶意篡改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秩序,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回顾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疆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组织双方质证过程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当庭将原告刘某提交的《租赁协议》中违约金条款进行涂划。审判人员立即调取了监控录像,查明方某涂改证据情况属实。
(相关资料图)
处罚结果
鉴于方某当庭涂改证据行为恶劣,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审判人员对方某进行了严肃训诫,并及时将此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方某承认在法庭上涂改证据的行为系自己不懂法所致,不知涂改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自己行为后悔不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后,审判人员向被告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严肃整改,并就整改报告向法院回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神圣,法庭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钱军洋)
来源:新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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